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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决定见下表:
序 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项目名称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许可决定 | 许可生效期 |
1 | ****0722MA5NETE446001U | 排污许可 | 关于****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发 | ****公司 | 同意许可 | 2025/1/24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示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环境局 联系电话:0777-****896 通讯地址:**县小江街道**大道133****中心2楼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综合窗口4号,邮编:535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