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与西关北街交叉口西南100米
联系人:由家
联系电话:171****2850
我公司于2025年1月13****公司对****(幼儿园)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社”项目(****)项目提出的质疑。针对提出的质疑,我们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本项目投标单位“****”与另一投标单位“桂****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事实依据:****公司分别为:****、桂****公司、****公司、桂****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共计5家公司,我公司查询发现“****和桂****公司”在2023年度报告中所公示的企业联系电话同为(189****4489)。再发现****法人为肖雪娟,同时担任桂****公司监事一职,综合上述查询****和桂****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答复:《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与桂****公司的响应均未存在以上情况,****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如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鑫****公司
2025年1月21日
附件信息:
1.21质疑答复函.pdf (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