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2-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公司
地址:**省**市**县**镇碧桂园**城 15 号楼101 房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区**镇尚龙尚品居5栋1201房
被投诉人 2 :****管理局
地址:****市**县石桥镇**城县直部门第三办公区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大和乡林达木材市场内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 2024年 12 月 17 日收到石****公司(下文称“投诉人”)对“**县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的投诉书,投诉人对******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于依法正式受理,并对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下文称“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声明的 30 标准誉装,/46.空吊系统套件/47.30 关怀计划/48.DB2000 智能飞行电池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市大****公司,从业人员 296 人,营业收入为 18963.52万元资产总额为 3522.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投诉人查询**市大****公司未发现其相关信息,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请求1、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出无效中标处理;2、对中标单位虚假声明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审查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对中标供应商发出《关于对**县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采购(****)提供情况说明的通知》,根据中标供应商的回复,其表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市大****公司系笔误,实为**市大****公司”。经我机关在****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确没有名称为“**市大****公司”的企业。
另外经核查,该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该项目提供的货物必须由中小企业制造。《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实质性相应文件,而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错误使得无法确定其提供的货物是否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的规定,该项目中标无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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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