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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0日 |
标 题:****关于核发******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函 | |
发文字号:**函〔2024〕36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0日 |
效力状态: |
******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取水许可证核发事项,我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项目的取水、退水、用水计量设施进行了现场核验,经验收合格,现决定核发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权人为:******公司,年取水许可量为42万m3,有效期从2024年8月20日至2029年8月19日。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请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加强取水、节水和退水管理,完善取水计量台账,按季度报送取水情况,依法缴纳水**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下次延续取水许可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申请。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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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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