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金龙路2号万科大厦B座203号铺位3M层35号
法定代表人: 周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35****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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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关于****实训基地实训教学设备(****)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12月23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货物项号37.1、38.1、136.1、137.1、138.1、139.1、140.2、141.2八项货物参数要求配置正版统信桌面操作系统V20、WPS365办公软件,存在指定的商标、品牌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项货物(136.1、139.1、140.2、141.2)参数要求提供厂家授权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回复:
经研究,供应商提及的需求表中的货物项号37.1、38.1、136.1、137.1、138.1、139.1、140.2、141.2等八项技术参数,均为招标文件中的非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根据《****实训基地实训教学设备》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项目需求》说明:3.本表中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规格)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替代的产品整体上要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或其技术参数性能(规格)要求,招标文件中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及其性能(规格)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同等档次或优于的品牌型号替代,不存在指定特定的商标、品牌的情形。****政府采购项目,贵公司引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属于引用法律法规有误。
四项货物(136.1、139.1、140.2、141.2)参数要求提供厂家授权书,符合《****办公室关于完善正版软件采购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24】1210号)文件要求,该条要求为非实质性参数,不作为资格要求和强制性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及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鉴于采购文件存在采购需求文字表述不够清晰的情形,将根据采购需求,适当修改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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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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