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城镇老旧小区红线外(城北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澄清公告(二)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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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老旧小区红线外(**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澄清公告(二)

**县城镇老旧小区红线外(**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澄清公告(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县城镇老旧小区红线外(**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

项目编号:****

招标公告日期:2024 年 11 月21日

变更日期:2024年12月12日

二、澄清信息:

澄清事项:招标文件

澄清内容:

序号

章节/条款

招标文件原条款内容

条款内容现更正为

1

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0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承接过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或总承包项目 (EPC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承接过单个合同金额2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或总承包项目 (EPC项目)业绩。

2

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3(一)企业情况(或联合体)

(2)考核期内类似工程项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承接过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或总承包项目(EPC项目)业绩;(联合体成员均可提供)每个得10分。(本项满分10分)

(2)考核期内类似工程项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承接过单个合同金额2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或总承包项目(EPC项目)业绩;(联合体成员均可提供)每个得10分。(本项满分10分)

3

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3(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担任过房屋建筑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得5分,满分5分。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担任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得5分,满分5分。

4

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项目业绩(40分)(0.0~40.0分)

(1)设计业绩: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投标人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8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每个得10分,满分20分。

(2)工程总承包业绩: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投标人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承接过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每个得10分,满分的10分。

(3)施工业绩: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投标人完成过或承接过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每个得5分,此项满分10分。

(相关信息以“桂建云”为准,如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其中一方具有业绩即可得分,证明资料不齐全或部分无效的,不得分。)

(1)设计业绩: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投标人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27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每个得10分,满分20分。

(2)工程总承包业绩: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投标人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承接过单个合同金额2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每个得10分,满分的10分。

(3)施工业绩: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投标人完成过或承接过单个合同金额2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每个得5分,此项满分10分。

(相关信息以“桂建云”为准,如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其中一方具有业绩即可得分,证明资料不齐全或部分无效的,不得分。)

5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09时30分

2024年12月27日 09时30分

(三)其他

(1)已重新生成《**县城镇老旧小区红线外(**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招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壮族自治区公共**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cn/qzggzy/)下载。

(2)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om/、**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tb.****.cn/、**公共**交易平台(**﹒**)http://ggzy.****.cn/qzggzy/、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网http://zfcg.****.cn(公告发布媒介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媒介)发布。

(3)凡与本次变更公告表述有差异之处,均以本次变更公告表述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按上述更正内容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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