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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骨科设备采购(重)(NNZC2024-J1-240279-GXSY)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县旭光乡杨桥分场毛洋村98号3-302

法定代表人: 万国华

委托代理人: 庞俊锋 电话: 188****6330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2****公司关于骨科设备采购(重)(NNZC2024-J1-240279-GXSY)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采购需求中4.2、套筒(光滑管):2支,φ≤15.0mm、φ≤14.0mm,工作长度≤120mm,各1支;我司提供的产品应标参数为套简(光滑管):2支,φ11.5.0mm、φ11.5mm,工作长度为100mm,在评标过程中,采购单位以此判定我司该项参数为负偏离,导致我司不能参与第二轮报价,直接废标。
事实依据:采购需求中4.2、套简(光滑管):2支,φ≤15.0mm、φ≤14.0mm,工作长度≤120mm,各1支;并没有要求提供不同的直径的套简,1.即我司提供的套筒直径符合招标参数的要求。且根据医疗行业规范及该器械实际使用,相同的直径的套筒并不影响实际使用。2.****公司在2024 年8月首次应标时,专家组及采购方均判定****公司响应该参数为无偏离。我司投标的品牌与****公司一致,这次采购方以此判定我司该项参数负偏离,采购方是****进行控标,排斥其他品牌进行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脾、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且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答复质疑事项1:经核查,第一,贵公司认为采购方是****进行控标,排斥其他品牌进行参与纯属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这部分质疑不成立;第二,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套筒必须是两个不同内径才能配套使用,而贵公司提供两个套筒内径相同,无法满足采购单位的使用需求。由于采购文件未注明需要提供不同直径的套筒,在评审过程当中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公司为负偏离,从而导致产生争议,判为负偏离确实不妥,应终止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2: 2024年11月11日,****公司****,****公司的技术文件及配置,采购方有****公司中标,提供协助。****公司及品牌参与。
事实依据:该项且第一次招标时公示了相关的技术文件及配置,采购方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原则,采购方有****公司中标,提供协助。****公司及品牌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脾、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且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答复质疑事项2:本公司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的要求进行公告,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 2024年11月11****公司为****,其报价为****000元,采购方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门槛,****公司以极高的价格中标。
事实依据:2024年8月9日的首次开标二次中标价81万,****对中标价提出了质疑,二次报价时****报价远低于现在的中标价格,****公司提供控标,导致中标价格虚高。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土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答复质疑事项3:经核查,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纯属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采购方未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标,该项且应予以废标。重新招标。我司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向上级财政监督部门投诉。
综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十六条“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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