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市凌****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社区**小区306号
联系人:万小林
电话:159****7285
2024年1月9****中心****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对2023-2025年**县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的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现针对质疑函做出的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公司租赁协议出租方名称与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不一致,****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停止而未停止评审。
事实依据:****公司租赁协议出租方名称与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不一致,缺乏法律依据。我公司获取的项目征集文件《2023-2025 年**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在****公司按要求提供了该证明文件中的土地使用权或有效的租赁合同,我公司均已提供。征集文件并未要求提供场地出租人与土地证明材料的有关联系材料,评标委员会未按征集文件的评审标淮评标,而是主观的****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效,****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忽视征集文件的要求土地使用权或有效的租赁合同。违反了评审活动必须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我公司质疑评审过程的公乎、公正及合法性。
答复意见:根据本项目征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三:2.商务技术文件:2.1商务文件:(3)经营场地(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有效的经营场所示意图、土地使用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已不足两年,要提供续租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规定,经核查,该质疑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已按照征集文件提供所有材料 (包括经营场所示意图、土地使用证明、有效的租赁合同)。评标委员会认为的“租赁协议出租方名称与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不一致”,但征集文件并未要求提供经营场地出租人与土地证明材料。因此,我中心于 2024年1月 12 ****小组针对质疑事项开展答疑活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征集文件的相关要求及项目评审专家的答疑意见,质疑供应商**市凌****公司的质疑事项成立。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中“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购人将依法重新开展征集活动。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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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